- 【发布单位】作者:李薇薇 傅双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23 08:54: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颁布-
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它们是: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这个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出台系列规定规范律师执业
中国司法部22日公布了一系列规范律师执业的规定,对惩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规范如何收费、会见在押罪犯等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赵大程对新华社记者说,律师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他们执业的好坏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
他说,司法部在这些方面的原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律师行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例,原有的规定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处罚的项目也比较笼统;修改后的新规定对处罚内容做了重要的补充,更为具体、明确、有操作性。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阐述,列举了21条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并特别提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将受到处罚。
“修改后的新规定明确了对律师和事务所的处罚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赵大程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宝健说,过去类似的规定没有这么详细,也太不容易操作。这些新的规定对律师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好的规范,才能按规范办事。而律师们应该努力做到自觉按规范办事,”他说,“律师的工作做好了,就意味着当事人的人权得到了充分保护。”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受到刑事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出台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进行了规范,也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赵大程说:“律师收费管理混乱的确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律师应该收取多少费用已有规定,但是如何收取费用,怎样管理费用却没有规定。这是司法部出台这个规则的目的。”
根据这个规则,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将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四种行为不可犯 否则将被“一票否决”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这四种情形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犯上其一,将被给予“一票否决”。
据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此外,如果律师事务所有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等处罚办法所列出的行为,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据了解,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这个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个处罚办法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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