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高铭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18 13:09: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适用法律解读-
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解释的上述两项规定,专此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从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范围看,是指故意传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如故意传播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原体。2.从犯罪主体看,虽然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很难想像此类犯罪行为可能由突发传染病患者故意“以身实施”。事实也是如此,从非典疫情发生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一起所谓非典患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案件。从这一点看,解释的此项规定显然不是针对非典患者的。3.从行为人的主观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要投放或传播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会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扩散,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4.从法律责任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在城市、乡村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大面积扩散,危及众多人生命健康安全,甚至直接造成不可预估的众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明确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完全正确并十分必要。因为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速度极快,对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其危害后果要比用刀、枪故意杀人或者以爆炸物实施恐怖袭击的危害要大得多。向人群、公共场所或者公共水源故意投放、传播这种病原体,无异于用生化武器袭击社会。甚至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有的也以他国非法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病毒、细菌等生化武器为口实,就表明传播这种病原体对社会的威胁或危害之大。从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无论是在国际刑法中,还是在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都将使用与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相同或者相似的细菌、病毒等毒物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解释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明确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反映了对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视,也是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和体现司法解释的前瞻性和包容性的需要。
二、关于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解释规定的以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方法实施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理解与适用时要把握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已经被确诊为突发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如果行为人没有被确诊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确诊但是其本人并不知道自己是突发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不能定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拒绝卫生、检疫部门对其采取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对其采取上述措施的,甚至病人去求医被拒之门外而造成病原体传播的,这种后果就不能让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负责。3.必须造成传染病的传播,而且情节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所谓造成传染病传播,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感染上传染病,所谓情节严重,如造成多人被感染致使被感染的患者死亡等情况。据报道,有一非典患者被确诊并在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为能获得家人照料,从医院偷跑出来,乘坐火车回老家就医,结果造成同车厢的多名乘客被感染;还有非典患者自信回家用药可以痊愈,而拒绝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结果造成其全家人得病,数人死亡,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体现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统一。犯本罪,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
在非典疫情尚未全面控制时期出台本解释,确实为抗击非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我国尽快战胜非典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必须注意,本解释既不是仅仅适用于处理与非典相关的刑事案件,也不是仅仅适用于抗击非典时期。而是适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特定时期的相关刑事案件。
在抗击突发非典传染病期间出台本解释,主要目的是依法及时处理以下几类刑事案件:一是打、砸、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趁火打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二是制售相关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非法行医,危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或者虚假广告、坑蒙拐骗、哄抬价格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发“国难财”的刑事案件;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谣言或恐怖信息,危害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突发传染病疫情传播,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贪污、职务侵占、挪用防治传染病款物等渎职、失职的刑事案件;五是拒绝强制隔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公务暴力抗法的刑事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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