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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8月实施-境外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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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7-14 1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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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8月实施-境外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命名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规范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了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二规章将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将过去内部文件的形式上升为规章。《规定》指出,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均适用该规定。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规定》细化了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应提交书面材料等。明确指出,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

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指出,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相关管理措施也更加透明。 

    《办法》指出,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指定机构在申请前,应对拟代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是否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代理的技术条件等进行评估,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对是否同意指定机构与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洽商落地事宜提出意见,不同意洽商的,广电总局不受理指定机构的该项申请。细化了指定机构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应提交的相应材料,以及广电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落地决定的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范围、方式等;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管理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的接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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