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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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7-23 1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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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计生奖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昨日(7月22日),笔者从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获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19日正式出台。《细则》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拒不办理或收取费用的,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时办理不得收费
《细则》规定,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5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细则》还要求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三类人员不属奖励对象
今年3月8日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作为《办法》的补充,《细则》规定了三类人员不属奖励对象: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谈到最后一种不能办理情况的原因时,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处长王玉?解释说,广东是在1973年6月29日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因此,只有从那时开始就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才能获得奖励;而1992年4月1日则是国家颁布《收养法》的时间,如果从那时起没有按该法规规定办理收养证,就不能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张榜公布
王玉?指出,为示公正,整个审核过程专门设立了张榜公布制度。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经过确认符合奖励资格的村民,将凭《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领取每月奖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年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首批奖励金将有望在今年8月底发放。
链接: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根据《细则》,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申请人向村委会递交《申请表》后,由村委会负责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再由乡(镇)计生办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最后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确认。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14天内就可以知道是否能获得奖励。
(文章原载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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