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17:15: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实施办法》等出台-
近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获得通过。
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如果制订一部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招标法就被很快提上省人大工作的议程日程。刚刚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时间历时三年,它不但要有利于国家招标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而且还要结合我省实际力求有所侧重。办法对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明确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管部门的各自的职责,特别是通过立法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清理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办法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枢纽、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禁止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禁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禁止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行为,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是1992年制定的老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改而产生的.我省宜渔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近几年我省渔业产业发展十分迅速,而1992年制定的老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还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不够,存在着多头执法等现象。与老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新增了对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对鱼药、鱼饲料的监管管理,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捕捞许可证和捕捞生产规定等内容,明确了鲤鱼一斤、鲢鱼、草鱼一斤半为最低起捕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文章原载陕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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