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19 10:30: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擅改建筑物使用性质将被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对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50元。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处理。
针对部分测量单位非法虚增房屋面积等违法行为,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条例规定,测量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还规定,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出现下列情形的: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占用城市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等,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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