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齐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7 08:40: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自一九九七年动物防疫法颁布以来,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今天指出,应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今年六月到七月,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动物防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今天下午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代表检查组向会议作报告。
乌云其木格表示,动物防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在依法预防、控制和破灭动物疫病,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她也表示,仍存在部分民众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防疫工作在局部留有死角,执法行为有待规范;动物防疫经费不足,防疫基础设施较落后以及重大疫情发生后强制扑杀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等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乌云其木格说,为适应形势发展,动物防疫法亟待修改。她指出,在修改中要重点考虑五个方面的问题:
——建立国家兽医官制度。实行官方兽医官制度是当今世界动物防疫管理的成功做法。建立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结合的制度,将检疫、执法监督与兽医诊疗服务分开,将动物卫生工作中的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分开,以确保执法到位及执法的公正性。
——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和扑灭机制。建立健全疫病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发布、应急预案措施、疫区动物强制扑杀制度。
——明确基层动物防疫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理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关系,整合力量,形成合力。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标识管理,便于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追溯产地。
——尽快制度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乌云其木格还表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也要进行修改,主要是对禁止性规定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处罚力度,加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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