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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张建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09:08: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出台-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


人民银行17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将从1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统一并账,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0天,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天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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