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4 16:11: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出台-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 起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此做了解读。
王守智说,依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国共组织了9次考试,有2.7万多人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是,随着土地估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暂行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王守智说,相比较于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对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为吸引更多的人士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所放宽。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不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报名。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不能报考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以及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不能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王守智说,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开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的第三季度举行一次,报考人员可自由选择报考的科目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据王守智介绍,对新进入土地评估行业的持证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还必须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均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的处罚。对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如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
管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对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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