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江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09:15: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资委颁布三规章保央企国资保值增值-
近日,国资委连续颁布第7、8、9号令,出台了三个暂行管理办法,分别用于规范评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央企内部审计以及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就在最近全社会正在热烈讨论国企改革方向以及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之际,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这三个办法均从8月30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企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文章原载中国石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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