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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3-08 1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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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代表辞职须经常委会半数通过-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草案建议: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向大会作说明时介绍,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
王兆国介绍,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补充相关内容。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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