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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112号
  • 【发布日期】2003-05-13
  • 【生效日期】2003-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普通发票、购销合同外,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收款的记帐凭证复印件,以便审核购货企业情况。文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3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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