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湖南省 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湖南省
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42号1998年12月15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建委、省国土测绘局、省人民银行《关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建委、
省国土测绘局、省人民银行)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全省普通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普通高校教师的住房困难仍比较突出,特别是青年老师仍有相当一部分等房结婚,或住在设施陈旧老化、无独立厨房、厕所的筒子楼。为了加快高校教师住房建设,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老师住房条件的意见》(国办发〔1998〕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高校现有筒子楼花钱少,见效快,是目前尽快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注普通高校筒子楼的改造,要求用两年时间完成,坚决不把筒子楼带入21世纪。我省各普通高校和有关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教师住房问题。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在制定筒子楼改造方案时,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做好四个结合。一是要把筒子楼改造与校园规划结合起来,对于所处位置功能分区不合理的,可以改变其功能,还其为办公用房或学生宿舍;二是要把筒子楼改造与危房改造结合起来,对于质量和结构已无改造价值的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在原址拆除重建,在原址重建不符合校园规划,可改在教师生活区内建设;三是要把筒子楼的改造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六部委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130号)与统筹改善高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结合起来,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四是要把筒子楼改造与改造后的使用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形成高校教师住房的良性循环。
全省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工作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完成中央在湘部属院校筒子楼改造任务。中央在湘部委院校的筒子楼改造1998年全面启动,1999年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第二步完成省、地属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任务。今年内各省属普通高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上报改造方案,经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00年完成改造任务。
三、筒子楼改造所需资金,按照高等教育现行管理和投资体制,省属院校由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筹措;地市管理的学校由各地方政府分渠道筹措。安排用于筒子楼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改造资金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教育、计划、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对高校筒子楼的改造工作要按照特事特办、优先优惠的原则予以大力支持。对有关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应从快从简予以办理。筒子楼改造除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对待外,有关建设收税费项目还按以下规定予以免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城市建设规划费、定额测编费、工程合同鉴证费、城建档案保证金、定位放线费、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电增容费、碴土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土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噪声费。同时,取消各种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的筒子楼改造工作,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改造计划,并已落实国家和省级拨款及学校自筹计划,且经建设部门正式批准的筒子楼改造项目,出现先支后拨的临时资金困难时,管理项目单位拨款帐户的国有商业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拨款到位即收回贷款。
中央在湘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享受省属院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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