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李海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3 16:51: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近日出台,享受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或是已经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都是此次医疗救助的对象。
 
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将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将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没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文章原载每日新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