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凯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12 16:13: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新近修订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突破了体育行政部门举办体育竞赛传统,赋予本市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的资格。据悉,该《办法》已经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近期将正式公布实施。
依1996年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这种管办合一、主办权过于集中的模式,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主体多元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利于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为此,新《办法》对此加以修订,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
新《办法》还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改变了以前由市体育局一家审批的模式,充分发挥区、县体育局和体育协会的作用。规定要求对体育竞赛实施审批和登记管理,并对审批、登记权限进行了明确。此外,新《办法》规定,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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