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雷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14:49: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解读-
11月22日至26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这个草案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在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经济社会事务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水平不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有政令不畅、职责不到的现象,仍有不接受监督、不倾听群众意见、不廉洁行政的行为,使得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因此,有必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规范执法行为,顺应人民群众的愿望,顺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满足创建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起草过程
重庆市法制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按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东同志今年4月在听取市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报告时,提出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准备和反复论证,起草了草案,并先后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次征求市级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数次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借鉴了广东、四川、河北、贵州等部分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的成功经验。市政府于今年6月将起草的草案提请市政协进行了民主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又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调整对象
本草案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关系。一是落实层级监督。草案把调整对象明确为政府层级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关系。二是区别于对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草案明确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监督范围,使整个行政执法工作受到监督,从整体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提高。因此,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属于本草案调整范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初审意见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是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调查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重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上下级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监督十分必要。草案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主体、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重庆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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