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胡新桥 刘志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04 16:18: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拟重制法规: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最高罚5万元-
在施行15年后,湖北省武汉市拟重新制定燃气管理地方法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截至5月15日,社会公众可通过武汉市人大网提出意见。
草案专章规定了燃气经营与服务,主管部门可对燃气经营者限制用户用气量的行为最高罚5万元。草案还对理顺燃气管理体制、燃气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管部门变更为城管部门
草案明确,武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安全监管、物价等14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武汉市城管局局长干小明指出,燃气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是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而2001年机构改革已将燃气主管部门调整为城管部门。”干小明说。
干小明介绍,武汉市中心城区的燃气管理一直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独自承担,难以适应燃气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的管理职责。
对此,草案规定,武汉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并特别在安全监管上要求各区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
干小明表示,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及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近期将把原属市燃气主管部门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政府及各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
设专章规范燃气经营服务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武汉市燃气管道长约6400公里,燃气供气企业107家,燃气用户总量逾191万户。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必须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燃气和优质服务。
为此,草案专设第三章作出了对燃气经营与服务的多项禁止性规定:不得对用户实行差别化待遇;不得拒绝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未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的用气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等。
为保证实施效果,草案对拒绝供气,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场所供气或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的,由市或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管理是立法核心
干小明说,鉴于燃气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特性,安全问题是草案的核心内容,多项措施涉及安全管理。
据了解,武汉市发生的燃气器具事故部分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但更多是因无资质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安装不当或售后单位安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
为保障使用安全,草案拟建立燃气器具守候服务站点备案制度,以加强燃气安装维修行业管理;此外,草案还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安装维修人员必须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草案还细化规定了燃气安全职责: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建设单位要保障工程质量;燃气经营者设置安全保护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等六项义务;增加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有关内容,特别要求教育部门将燃气安全教育列为中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
此外,草案还对建立燃气储备制度的主题、条件和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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