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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5 07:21: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

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参与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这位负责人说,但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参与人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极个别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多次提醒、训诫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以致被依法强行带离法庭。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给法庭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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