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门莉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4 14:02: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解读-
消费者期待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终于在2004年年底亮相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月10日,为让更多消费者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记者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进行了解读。
有效期 4万公里
以往新车上市之初,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厂商往往推出不同的保修期。此次(草案)中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 2年或者 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哪些问题“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产品售出后 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何种情况“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5日;超过 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 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小时的,以 1日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提供备用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 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折旧费计算公式
按照送审稿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m)) /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 0.5至 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文章原载于《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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