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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7-29 16: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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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地数包”已经登记的取得经营权-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一地数包的已经登记的取得经营权。
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经常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对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对一地数包中权利取得冲突纠纷的处理,《解释》第二十条首先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如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避免造成恶意抢占带来的消极后果,《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已经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的强行先占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解释》之所以未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依据,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从法律上讲,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已完备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只有依法登记才具有物权公示的实质意义;从调研情况看,确权发证的工作在个别地方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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