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7 08:50: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将实施-
记者4日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第184号省政府令,公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有一个从未出现过的提法,即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同时,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否则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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