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近期劳动保障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做好近期劳动保障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3]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在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面前,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前,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好防治“非典”这件大事,做到思想不麻痹,斗志不减弱,工作不懈怠,坚决防止“非典”疫情的反弹;一手抓好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坚持既定的工作目标不动摇,确保全面完成。在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近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积极化解“非典”疫情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率。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增加岗位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大力开发门槛较低的就业岗位,帮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紧紧抓住经济景气度回升、企业恢复生产的机遇,落实空岗报告制度,特别要针对外地民工离京出现的大批岗位空缺,通过进一步加强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措施,转变失业人员观念,提高其职业技能,使其能够在这些门槛较低的岗位实现就业。要积极做好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和就业服务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
大力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针对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以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为主要内容,开展日常援助、重点援助和托底安置等经常性就业服务。同时,根据“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委派就业助理员,对其实施个性化、专业化的“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和短期职业经历训练等重点援助。
二、优质高效地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随着“非典”疫情的缓解,目前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因此,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审核结算进度,减化结算流程,要设专人随时接单、随时审批,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镇失业人员中 “非典”患者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
在做好“非典”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同时,要加快对医院申报的其它住院费用和单位申报的门诊大额费用的审核工作,确保在15日内完成。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因“非典”疫情临时调整定点医院带来的问题。督促各参保单位及时收集和申报职工的门诊大额费用,减轻医院和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积极落实企业帮扶政策,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核准工作
落实市政府的要求,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缓缴5个月(5月―9月),在缓缴期内,要确保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非典”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3号)要求,严格执行政策,抓紧落实。
在做好帮扶工作的同时,要密切监控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对“非典”疫情等各种原因可能对基金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疫情造成的困难,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做到应收尽收。
四、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落实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中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对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企[2003]933号)要求,简化程序,加快审核,及时借支。
认真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等困难企业中应享受特困医疗救助的职工,要及时予以救助。对患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的职工要建立台帐,逐人了解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具体落实帮困措施,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
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监测与监控
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非典性肺炎防治期间外地务工人员应急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82号)要求,对在京、返乡、回京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进行及时监控,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对在京没有工作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要加大监控力度,积极推荐就业岗位。随着“非典”疫情的缓解,针对可能出现的外来务工人员返京潮,与各省市劳务基地和驻京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进行疏导,保证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序流动。
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81号)要求,认真做好停工、半停工企业及职工状况的调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认真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确保防治“非典”时期的社会稳定
要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续订率。凡是解雇员工超过2003年3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得享受政府给予的减租、减税、减费、贴息和其他扶持政策。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的用人单位,各区、县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制定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预案;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要向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上级的企业要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各类、各种经济成份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员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临床诊断“非典”患病职工、疑似“非典”职工及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防治“非典”时期劳动关系的动态监控。充分发挥仲裁、监察、信访等部门的联动作用,做好防治“非典”时期集体争议和突发事件的排查、监控、协调和处理工作,化解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七、加强前瞻性研究,创新工作方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对“非典”影响的前瞻性研究。虽然劳动保障指标在反映经济运行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要看到其影响端倪渐显。因此,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深入分析和预测“非典”疫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早谋划,早布置,早预防,早解决;要创新适应防治“非典”需要的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将“非典”疫情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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