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拟任人选 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拟任人选
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厦委发[2003]9号)
(2003年6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全委会对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市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待审议后,是委员的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市委常委会就同一职位再次提名,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未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委员半数不同意提名人选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反映提名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将核实情况向反映情况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诬陷诽谤他人等非组织活动。对从事非组织活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区委全委会表决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市委全委会表决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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