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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4-27 1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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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务员法获通过 明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立法难点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
提交官员财产应当申报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应邀列席会议,并阐述提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理由。“官员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而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和立法来防止官员腐败。”王全杰说,采用财产公布制度,是一种人民监督。别的监督中,监督者也可能受贿腐败,犯一些错误。但人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它是公正、透明的监督。
据王介绍,昨日在王全杰所在的第一小组审议会上,并没有委员公开对此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和王全杰交流,表示这个问题是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委员表示:“这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但该人士也表示,这次的审议委员们将会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至少可以形成一些共识。
“就算这次公务员法立法不考虑这个问题,但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
前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大会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专家说法
申报财产入法将有利于反腐
专家应松年称此前官员申报财产已有规定,但执行起来多半是走过场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官员财产申报早有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表示,他作为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专家,目前每个季度要申报一次。事实上,我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1995年5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应松年表示,现行的《规定》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每次例行申报多半是走个过场。“如果公务员法中能明确写入该制度,并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考虑,将对于我国反腐败起到积极作用。”
财产申报制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相对来说,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意义有限。官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而且,即便是收入申报制也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当中,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惩罚来说,将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极有必要。
而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在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得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国外的申报制度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这无疑是对官员财产及行为进行天罗地网式的监控。这使得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
公务员法草案“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公务员这一概念该如何定义?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不要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如何做出分类?公务员退休年龄能否有所变化?……就这些公务员乃至全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一一作了解答。
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胡光宝表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胡光宝说,为了使公务员法和有关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衔接,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中“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工资制度要统一吗?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草案原来还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还有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上述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 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原公务员法草案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了规定,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指出,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主要的职位类别予以列举规定,并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
法律委员会经与中组部、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实行十多年,目前有条件对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作出相应规定。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 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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