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厉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2 19:25: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草案)》网上公示-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气,不仅可申诉,申诉费也“免单”。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法制办获悉,《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在网上公示。《办法》规定,教育部门接受申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算。
学生受了处分可申诉
《办法》规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被取消入学资格、休学时“卡壳”、不颁发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对这些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申诉途径有两种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向学校提出写有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及要求、申诉日期等事项的书面申诉,同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校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另外,学生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直属中小学的学生,向重庆市教委提出申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其他学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在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后提出申诉,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教育部门不收申诉费
《办法》规定,教育部门接受申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算。同时,学校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查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文章原载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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