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少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0-13 20:01: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于2020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等10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据此,草案二审稿明确或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对于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安置工作、待遇确定的有关原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二是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三是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四是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二是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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