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施晓义 程开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4 16:2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
7月1日,备受广大劳动者关注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条例》依法行政。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一个不能少
据了解,4月至5月,受外来民工返乡农忙的影响,我省劳动纠纷案件出现多发小高潮,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共受理民工投诉220多件,较3月份明显增长。
《条例》即将正式实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沈长仁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经营,尤其要注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善待农民工,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采用直接扣抵的方法扣除劳动者的吃、住等费用。
《条例》实行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依法责令支付工资。
劳动者:权益如受到损害可拨打12333举报电话
上半年,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现象时有发生。沈长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理性维权。根据以往的经验,非理性维权往往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使维权道路变得错综复杂。
他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时,应递交投诉单,提出自己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申请。广大公众和劳动者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服务电子信箱为zj12333@zjlss.gov.cn,该总队“12333”举报服务热线每天早8时至晚8时开通,节假日均有人值班。
根据《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目前,我省经济发达乡镇政府已基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者在遇到自身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可就近向乡镇政府申请行政调处,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设在县、区政府)投诉。
如果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未按规定依法受理,劳动者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可向当地政府效能办投诉。
(文章原载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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