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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烈日烤出法律空白专家吁对高温环境工作予以保护-
  • 【发布单位】作者:王亦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8 11:01: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烈日烤出法律空白专家吁对高温环境工作予以保护-

烈日炎炎,挥汗如雨,进入6月下旬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频频遭遇高温天气,北京市近几天的最高温度都在39摄氏度以上。据媒体报道,有北京市民建议将高温假和降温费写进《劳动法》,气温超过一定限度,应自动放高温假;不能放假的企业,应给员工发放降温费。


在高温条件下,如何使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劳动法专家。

我国已经出台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能否跟得上越来越热的天气?“绝对滞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现行《劳动法》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合适工作环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劳动法》并没有涉及。”

据介绍,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关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保护劳动者措施,我国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记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后发现,对于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多。

叶静漪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高温下的劳动保护缺少详细规定,虽然一些城市因高温宣布部分企业停产休假,限定环卫、建筑行业工人的工作时间,但这都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终究只是个别城市的行为,在全国很多地方还没有推行。从最终的结果看,这些行政措施并不能替代法律,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的权威性、长效性和统一性,缺少国家法律的刚性,不能彻底解决高温下劳动保护问题。

叶教授表示,依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这条规定,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确因中暑而发生死亡,应视为工伤来处理,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但这属于事后救济,国家应该通过修订《劳动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并制定明确的惩戒制度,劳动者手中才有国家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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