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程东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14:01: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放军颁行新《军队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印发颁布了新《军队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军人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将在2005年11月1日前完成,“不穿法袍的法官”将陆续走进军事法院的审判庭。
《军队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按照新《规定》,军人陪审员依法参加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军人陪审员应政治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新《规定》明确,不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军队的保卫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军队律师等不得担任军人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军内人员也不得担任军人陪审员。
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1月4日总政治部颁布的《关于在部队中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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