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02 16:49: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同时,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办法还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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