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5 13:36: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查封规定引争议 司法解释待出台-
新闻背景
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正式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银行业担心引发恶意逃债
《查封规定》公布后,在银行业中引起较大反响,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超前,极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保护伞”,增加不良贷款清收的难度。
据央行统计,2003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779.74亿元,升至同期短期贷款余额的14%。《查封规定》的实施,迫使银行业重新审视这项热门业务。
一位银行从业人员说:“今后的房贷,必须更多考虑风险控制。例如,除了以房抵押之外,还应当要求其他抵押。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提高房贷门槛,使整个房地产市场受到影响。”
针对银行业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日前在接受专访时说,第六条规定有充分法律依据,体现以人为本,且符合国际通行原则。银行业的质疑,主要是对第六条理解有误,夸大负面影响。他还透露,针对银行业对住房按揭市场的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将尽快推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使生存权与债权更好地平衡。
禁止查封财产有“变通规定”
面对银行业的担忧,俞灵雨表示,只要正确、全面理解《查封规定》,不会产生上述令人担忧的后果。
对包括住房在内的生活必需品不能执行,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俞灵雨说,根据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都应当予以保留。
从执行实践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有住房,只要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法院也不宜将其强行赶到大街上。否则,个人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很容易转化为社会问题。
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边住豪宅边欠钱?俞灵雨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查封规定》第七条有关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规定”加以解决。
根据《查封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
俞灵雨说,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既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也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生存权与债权如何平衡
从更深层面来看,围绕《查封规定》展开的这场争论,涉及立法对生存权与债权的冲突如何平衡。
支持者坚持,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生存权。新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高于一切,这一基本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不能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致使其难以生存。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优先保护公民的生存权。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反对者质疑,和债务人的生存权得不到保护相比,债权目前更难实现。他们的理由是,基本生存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些国家实施基本生存权保护,一般以个人破产制度为基础,包括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滥用基本生存权保护的社会制裁体系等。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样的体系。现状是,一些人一边拖着不还钱一边挥金如土。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债权低于生存权,但在操作上可以更好地平衡。保护基本生存权,《查封规定》并无不当,当务之急是,细化“粗线条”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比如,“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的标准是什么?债权人应当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又是什么?债权人是付钱还是付房,又要负担多长时间?
俞灵雨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广泛听取银行方面的意见,收集有关问题准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遏制住房抵押贷款领域个人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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