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一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9 10:14: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部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游、长途等客运站在经营场所必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客运经营者必须为乘客投保。日前,交通部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省际道路、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届时一并废止。
客运车内须公示票价
《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经营者应为旅客投保
同时,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载客额满可搭载儿童
《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客运站经营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可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此外,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规定》中还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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