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钮东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13 20:03: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改委公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月13日,发改委对外公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确定自5月1日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新《规则》,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定价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发改委称,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各级政府制定的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改委表示,相关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对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定价应多听取社会意见
新《规则》确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消费者、经营者等也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相关建议。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来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发改委表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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