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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拒绝"霸王条款"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发布单位】作者:黄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02 16:14: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拒绝"霸王条款"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吃过“霸王条款”的哑巴亏。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疆7月底出台法规,对“霸王条款”说不,该法规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新疆7月底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较多的11个行业要实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对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备案所涉行业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机动车买卖、租赁等。《条例》规定这些行业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格式条款使用前,必须将合同文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对于违反报送备案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向合同提供方提出限期修改的意见,合同提供方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改,对不履行备案义务或拒绝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避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出现“霸王条款”,《条例》还对合同提供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出现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等。

同时,《条例》规定了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的责任,或者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

据法律专家介绍,合同格式条款指的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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