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谢文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3 13:34: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提请表决-
9月9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征集到115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这次征集到的每条意见都会得到重视,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有望于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表决。
记者注意到,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于与其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相关的领域,如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明确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和“合理补偿”的具体标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买房、拾得遗失物是否应获报酬、防范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问题。
许多群众认为,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虽然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有很大进步,但是规定过于原则,一些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有的意见认为,征收征用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公益活动涉及的不动产和动产适用国家征收征用,商业活动涉及的不动产和动产应纳入市场调节机制。建议草案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统一规定各种用益物权可以让公民清楚地了解自己拥有哪些用益物权,稳定社会秩序。然而草案仅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的字样,群众建议将其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补偿。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参照实际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群众普遍反应,草案关于宅基地转让的规定非常好,同时希望将“宅基地”这一名称改为“农村建设用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还有群众认为,草案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过死,不利于农村发展乡镇工业、家庭工业和家庭养殖业。还有人认为,经土地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按规定向村集体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且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农户可扩大宅基地面积,或拥有第二处宅院以及建造居住之外的工业、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面对如此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根据这些意见,进一步对草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然后提请10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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