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16:25: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法草案焦点 何为公共利益怎样合理补偿-
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不清,将导致基层一些部门借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征收或者征用,侵害群众利益
合理补偿四个字不能流于空泛,在开发与建设的同时如何做到合理补偿,物权法应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
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征收、征用规定中的“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应作出具体界定。
法律委提出对这两个问题的界定“拟进一步研究”
从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到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其间历时近三年。这三年,有关征收、征用、拆迁中如何保护群众利益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今年7月10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中,对这一内容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草案这一内容十分关注。对其中的“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要不要具体规定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意见,对如何具体规定的意见也不尽相同。
在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汇报了对征收、征用、拆迁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对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之中。而对“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一些委员对不具体规定这两个问题很担心
“对公共利益的范畴是什么,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界定。否则,基层一些部门往往会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理由或借口来征收或者征用,侵害群众利益。合理补偿这四个字也比较空泛,如何做到合理补偿,物权法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林强委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对这一问题很担心。
同样的担心杨长槐委员也有:“我一直担心这个问题。最近在贵州和湖南有的地方我遇到了农民被占地以后只得到了1/5的补偿费。补偿少了,他们怎么生活一辈子?我们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再考虑周到些。”杨长槐委员说,他总感觉“合理”两个字浮动性很大,补100元也是合理,补1000元也是合理。一些群众认为,这个话是官话,是空话。拆迁和占地问题,全国各地都存在,怎么做到合理,建议再作调查。
宋照肃委员也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越来越多样化。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就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了不少不该征收的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流失,这个教训应该汲取。物权法是一部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法律用语应该作出权威性规定,防止解释不当。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作出明确界定,不仅有利于这部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被违法征收和违法拆迁,也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使他们以后的生活质量不会降低并能逐步提高。
“怎么叫做合理补偿?有些地方把土地卖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一亩地给10万、20万,地方政府给农民才3万、5万,这合理吗?虽然在法律上土地不是农民所有的,但总要让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吧!上个世纪70年代,征用土地还要安置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这是完全合理的,占用了人家的土地,总要给一个生活出路。大部分或全部土地都占用时,农民就要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保障。但是,还要解决只占少部分土地的农民补偿问题。一个农民如果有不到10亩地,要养活几口人,占用了3亩,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一个大问题。”贺铿委员说,对于占地以后农民的生活基本保障要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在各地的政府搞开发区很积极,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到底应当如何界定
刘振伟委员提出,如果物权法对“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为防止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建议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无论哪一级政府界定“公共权益”,都要遵守这一套程序,只要程序合法,就会有利于结果的正确。
奉恒高委员建议,借鉴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本法所称的公共利益:一是救济贫困;二是救助灾民;三是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事业;四是发展卫生事业;五是修建道路、桥梁等;六是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事业等。
金烈委员则认为,征收和征用是作为消灭或限制权利人物权的国家行为或行政行为,“公共利益”也不容易界定,建议仿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单独制定公益征收与紧急征用法。
张龙俊委员说,城市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不一样,城市房屋情况千差万别,地域不同,同一个城市内所处位置不同,房屋的结构、质量不同,房屋的市场价格也不同,其补偿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拿出一个统一标准或者统一的办法是件非常难的事情。因为难以掌握标准,所以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比较多。合理补偿是应该的,但是国家又很难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统一其标准和办法。能否在“合理补偿”前面加一句“应当在公平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这样为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留下了空间。
“物权法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合理补偿做出明确规定的呼声很强烈。”陈士能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补偿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评估,按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相福也认为,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还应当签订补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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