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1 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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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出台-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批准后在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负责人指出,环保总局将在网站上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将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更透明。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为保证审批的每一个环节的都公开透明,《规定》特别指出,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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