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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03-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

(2003年06月0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做好市储备粮轮换是确保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品质合格的重要手段。为使市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实行推陈储新,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每年轮换粮食和油的数量占总规模的20―30%左右。

第三条 市储备粮轮换工作以保管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储备粮油在保管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存的粮油须及时进行轮换。储备粮油超出保管年限但经检验为宜存的粮油可以继续储存。

第四条 市储备粮轮换的粮源油源主要为进口、省间采购和本市订单农业的粮食。

第五条 粮油轮换的采购和销售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进口粮油采购由市粮食局委托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

二、粮油质量

第六条 轮入的粮油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符合宜存标准的新油,轮出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 市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市粮食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具体负责。轮入轮出的储备粮油必须有北京粮油食品检验所的检化验报告。

三、轮换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市储备粮轮换计划分年度进行制订,市粮食局每年年底根据库存粮油的储存年限和质量情况制定轮换计划。

第九条 承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所储粮油进行轮换时,应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四、轮换工作期

第十条 市储备粮的轮换工作期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五、轮换费用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按储备规模每年每公斤0.04元,由市粮食局按照轮换计划集中统一使用,主要解决市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费和购进、调拨中产生的定额运耗及市内移库发生的运费,以及保管、销售产生的定额损耗。

粮食出、入库费用按每公斤各0.01元,食油出、入库费用按每公斤各0.04元。

粮油入库产生的合理运输损耗按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计算,粮油保管损耗按2%计算。

经市粮食局批准,粮食集并和移库所产生的运费,按其运距,50公里以内运费补贴每吨为30元;50公里至100公里运费补贴每吨为60元;100公里至150公里每吨运费补贴为90元。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安排市内移库粮油实行取货制,运费补贴给接收单位。

六、轮换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第十四条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油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发生的价差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负责,并追究承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油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及时与市粮食局签订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书,并将粮油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年限粮油混存,建立粮情档案,按“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市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方法按《北京市粮食油脂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年限标准(略)
2.粮油运输定额标准(略)
3.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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