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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当地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义务教育-
  • 【发布单位】作者:张宗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02 11:23: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当地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义务教育-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就达640多万人,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由于这些孩子流动性较大,一些大中城市难以提前做好学校规划和相应准备,即使城市的学校愿意接收这些孩子,但高昂的“借读费”等也让这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望而却步。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地方出现了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但由于这些学校没有正规的教学场所和合格的教师,教学质量堪忧,已成为义务教育普及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社会反响强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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