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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单位】作者:郭爱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14:5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

1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最新修改,生育服务证可到男方户籍地办理。


关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地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按照原规定,生育证明只能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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