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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交通部出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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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07-14 1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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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部出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记者从交通部获悉,新版《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近期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着重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做了调整和明确,精简了行政审批,改变了监督管理方式,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公路招投标直接监管

    新《办法》规定,交通部要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但这些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仍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据了解,原《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迅速发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新《办法》的许多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建设管理需求。于是修订出台的新《办法》,针对以前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上不够明确和完善等问题,着重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做了调整和明确。

    从重审批到重全程监督

    据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介绍,新《办法》体现精简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交通部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变监督管理方式,取消了施工企业资信登记、施工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等行政许可事项,将过去重行政审批调整为重全过程监督管理,更加强调要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好公路建设活动,以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另据了解,原《办法》中没有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行为,但为适应国家投资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新《办法》规范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投资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并相应确立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核准制。因此,新《办法》的第十条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这类项目今后在执行基建程序时提供了依据。

    禁止建设单位转包

    商业贿赂是当前我国公路建设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各级部门层层严厉打击,但在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实施建设中,该问题还是屡次出现。

    新《办法》针对此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另外,新《办法》要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调了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等。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今年6月27日做出的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就有提到,审计总投资约1662亿元的34条高等级公路,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有20个项目存在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些涉嫌幕后交易商业贿赂,影响了工程质量。少数主管部门领导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就表示,新《办法》中的这些规定对治理公路建设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反商业贿赂工作,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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