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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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10-13 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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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浙江业委会有了诉讼权-
以往,业主即使发现小区在房子质量、绿化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大都是孤掌难鸣,很难“讨回公道”。今后,代表业主说话的业主委员会被赋予了诉讼权,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有资格打官司了。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业委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这也是浙江首次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专家指出,此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且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使得广大业主在与物业公司或房产商发生纠纷时,不能“抱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以个人名义单独诉讼,使广大业主的维权路多了不少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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