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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施行-预防腐败 地方立法探路-
  • 【发布单位】作者:李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30 10:14: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施行-预防腐败 地方立法探路-

核心阅读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施行。这是汕头经济特区利用地方立法权加强反腐败的新举措。

条例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施行,该条例是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底审议通过的。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该条例的实施,对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及职责、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明确赋予法律依据。

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对媒体说,目前在广东省内,汕头和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汕头的条例即将施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7月26日也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两地的尝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对其他地方探索预防腐败立法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避免反腐陷入“割韭菜”式困境

腐败官员抓了一批又“长出”一批,就像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如何将腐败的“根”拔掉,是各界思考的问题。反腐斗争要惩防结合,在“防”字上做足文章,实现从被动反腐到主动防腐的转变。

“如何避免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是《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制定施行的初衷。”汕头市纪委宣教室主任陈松鑫说,该条例由汕头市监察局、预防腐败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局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剖析了近年来汕头市腐败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立足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

记者翻阅《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看到,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公公开”、“制度廉洁性评估”等问题均予以详尽规定,例如明确提出“裸官”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汕头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还专程赴香港、澳门等地区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条例草案“把脉出招”,提出论证意见。

筑牢防线搭建预防腐败体系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对领导干部行为规范要求之细、要求之系统,通过一些条文可见一斑。

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此外,条例对“三公经费”公开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汕头市纪委表示,在制定这些措施时,起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党内廉政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结特区预防腐败工作经验,本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的原则,筑牢防线,搭建预防腐败体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同时增强公务消费的透明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机制创新,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同时,条例规范了任职限制,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信用防腐;规定预防腐败机关建立廉情评估制度,建立从业限制制度,有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5年内不得参与特区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将预防腐败向非公领域延伸

反腐倡廉,过去一再强调的是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管”,汕头此次通过条例,除了围绕公权力运行推进预防腐败外,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

条例提出,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服务时,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松鑫表示,非公有制企业以前一直是防治腐败的盲区,它们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内部腐败防控机制,存在许多监管漏洞,为一些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等提供了可乘之机。将预防腐败向非公领域延伸,实现预防腐败全面覆盖,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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