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庆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10:08: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统计法修订草案剑指"注水统计"挤压"泡沫政绩"-
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老百姓往往感觉与现实不符;对同一事项的统计,有时会出现多个悬殊极大的结果。
统计弄虚作假、重复多乱等问题,有望从法律制度的源头加以堵截。12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将重拾人们对统计的信心和信任。
预防和惩处统计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改的重点包括完善统计的独立性、加重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等等。
防止行政干预
如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改统计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防止行政干预,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
现行统计法规定,“各地方、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修正”。实践中,很多领导直接打招呼,问是不是你们统计的数字有些漏了?是不是没有体现我们的政绩?再核实核实,通过这些借口给统计人员施加压力。对此,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一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同时,草案还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数出多门”有望改观
我国政府统计分为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而现实中,时不时冒出“据相关部门统计”。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部门调查项目,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据了解,目前统计项目审批主体太多,各级政府的所有部门都能审批统计调查项目、都能制作统计调查表,在基层,存在着大量的自己调查、自己审批、自己执行等情况。为此,修订草案还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原则、内容和程序等做了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可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时,调整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为解决统计数据公布中的“数出多门”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强化调查对象权益保护
统计数据失真,有的是因为调查对象不配合,其根子是现行法律不能够有效地保障统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对单个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不够严。
现行统计法规定了保密内容:国家秘密,私人、家庭资料。对企业的保密,只能是调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排序、评比的各种各样的活动很多。因此,很多调查对象非常担心统计机构把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公开。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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