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白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09 19:38: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捐赠人有望获冠名权-
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这些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公共图书馆的捐赠者,可以获得图书馆的专题活动、馆舍及馆名等的“冠名权”。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意见稿指出,国家要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分布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并通过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内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免费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数字服务。
意见稿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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