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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省实施办法(修订)》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郭宁 黄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15:05: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实施办法(修订)》出台-

记者从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已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有新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可用联名制。


学校不得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

该办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的录取条件,不得制定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上下班途中流产享受工伤保险

该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妊娠中止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夫妻共有财产可采用联名制

现实中,夫妻共有财产以男方名字登记的居多,出现财产纠纷,女方难以举证。财产联名制的目的是通过夫妻共有财产的联名登记,为妇女提供共有财产证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该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收入等不正当理由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作其他处理。夫妻对共有财产可以采取联名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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