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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5-17 1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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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航总局颁布《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飞行训练中心须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或飞行员提供训练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首次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作出规范性规定。
《规则》对飞行训练中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详细规定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条件、许可的程序等,《规则》指出,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长期有效。飞行训练中心必须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或飞行员提供训练。在2005年6月1日前经批准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在2006年7月1日前通过合格审定,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否则不得继续实施训练。
《规则》详细规定了训练大纲和训练课程的问题,指出飞行训练中心使用的训练大纲所包含的课程可以分为核心课程和特殊课程两大部分,《规则》按照用途的不同将训练课程分为以下类型: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机型的训练,包括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按照CCAR 第61 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等。
《规则》特别指出,境外的训练中心长期承接中国航空公司训练的,必须每两年通过一次民航总局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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