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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涉国家秘密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10:57: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涉国家秘密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涉密企事业的保密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从业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具体包括: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单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的服务单位。

草案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保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资质。

草案还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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