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超 孙宏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7 16:20: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元旦施行-
12月6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新修订的《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比原《办法》提高了10倍。此外,修改后的法规较之以前增加了多项内容。
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
为更好地利用水质水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即将颁布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再利用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开发利用劣质水、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政府不给予政策扶持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办法》高度关注群众饮用水源保护问题,首次将政府在此方面应给予政策倾斜纳入法律责任范围。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等给予扶持。
违法处罚力度增加10倍
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办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了诸多要求,处罚力度较之以前大大提高。新法实施后,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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