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何丰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6 16:52: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2月1日起,从广西出境的水果全面实施“体检出境”措施,这是记者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的消息。


食品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受到很大关注,色香味俱全的广西水果尽管受到了不少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喜爱,也仍然需要经过严格的“体检”。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作出了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水果商们想要出口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产地供货证明。如果水果“出身”于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和地址等。在弄明白“出身地”的情况下,还对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违反该办法的处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2006年广西水果产量突破600万吨,金橘、葡萄、脐橙、砂糖橘等亚热带水果很受东南亚国家欢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